(2017年11月18日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为加强对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袋式除尘委员会(以下简称袋委会)对行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职能,充分发挥各常委单位带头作用,保障袋委会工作开展和落实,结合袋式除尘行业的具体实际,特制订工作规程。
第二条 袋委会设立常委委员会和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袋委会内部设置专家顾问组、标准工作组等,专家顾问组参加常委会议和袋委会相关活动。
第三条 袋委会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管理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袋委会宗旨和中心工作:
(一)为袋式除尘行业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和决策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接受政府委托或总会安排,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政策、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三)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协调袋式除尘行业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服务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本领域的正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总会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 制定袋式除尘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四)开展袋式除尘行业发展状况、市场业态和行业统计工作,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技术、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和信息,开展本领域发展趋势分析,编制行业发展报告,为行业发展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组织会员、专家跟踪研究本领域内的技术研发热点、瓶颈问题、关键技术装备和发展趋势,组织各类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在本领域组织全国性的交流活动,搭建专业化交流平台,促进技术创新、国内外环保技术、产业合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共性问题解决;
(七)组织行业培训;
(八)承担总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袋委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应以总会单位会员为主,个人会员为辅。凡总会会员可自愿向袋委会提出申请,成为袋委会的委员。
第六条 袋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修)定袋委会工作规程;
(二)提名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
(三)审议袋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袋式除尘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常务委员可连任。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会议;专题会议可由部分常委参加,会期临时决定。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应包含本领域主要细分专业的会员代表,应考虑地区分布,并形成适当的比例。
(一)应包括主机、滤料、配件等重点企业;
(二)应包括技术专家和企业家代表;
(三)覆盖科研、设计、产业、教育培训、工程总包等方面;
(四)包括电力、冶金、建材、化工、机械、轻工等重点行业。
各常委单位和常委应积极支持袋委会工作,热情为行业服务。基本原则是“有力出力、有钱出钱”。
常委的工作和义务是:
(一)积极参加袋委会组织的常委会、年会等重要会议和活动;讨论通过袋委会工作计划、重要决议、重大活动、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等;
(二)制订袋式除尘行业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提出行业自主创新、产品结构和规模、品牌建设等建议和措施;
(三)修编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写行业技术手册、教材、专业书籍等;
(四)倡导行业公平竞争和自律,制定“行规行约”;
(五)参加技术交流和产品展示等活动。主办行业技术培训、网站等;
(六)接受上级和企业委托,开展技术和产品评选、鉴定、审查、评估和咨询活动;
(七)向总会反映企业情况,为企业排忧解难出谋划策;维护企业和行业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完成总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八)积极为袋委会年会提供技术论文,常委每人不少于1篇,常委单位不少于2篇,大专院校不少于3篇;
(九)当袋委会活动遇到困难时,积极提供必要的支持。
常委分工:
(一)主任委员、秘书长对袋委会工作全权负责。
(二)主任、副主任委员按以下分工,并开展工作:
1)行业竞争与自律;
2)主机的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3)滤料的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4)配件的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5)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修编;
6)行业、用户调查;
7)网站建设及刊物、年会论文集选编;
8)技术培训,国内外展览。
(三)副秘书长的分工如下:
1)年会论文的征集与编辑、网站建设、期刊及通讯
2)技术培训及培训教材
3)常委会、年会和展览会筹办、行业统计及报表等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不超过3名副秘书长。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分支机构选举产生;秘书长由1位副主任委员兼任,由袋委会推举,总会聘任。袋委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主任委员应是袋式除尘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是袋式除尘专业领域骨干主机企业负责人,并在本领域内营运5年以上且袋式除尘销售占该企业的80%以上;或科研院校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策划袋委会的工作和活动;
(三)谋划产业和行业发展,组织编写年度产业发展报告;
(四)检查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秘书长应为袋式除尘领域的技术专家或骨干,热心分支机构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秘书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袋委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袋委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袋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应是袋式除尘行业有影响的专家或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并在本领域企业内担任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3年以上,所在单位应是业内骨干企业,具有较强的行业地位或产品规模,在业内有较高的信誉,未出现假冒伪劣产品和有损行业形象的行为。副主任委员的主要责任如下:
(一)积极配合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工作;
(二)完成袋委会的任务分工;
(三)积极支持袋委会工作并参加各项活动;
(四)为袋委会工作提供必要的费用支持。
第十二条 袋委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四章 袋委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袋委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十四条 袋委会全部收支纳入总会常设办事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袋委会在总会设置单独会计账簿,财务管理依照总会常设办事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袋委会不得发展袋委会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均为总会会员。不得代表总会收取任何费用会费;袋委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第十七条 经总会常设办事机构同意袋委会可以代表总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总会账户统一管理。袋委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八条 袋委会在从事活动时,应严格执行《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总会常设办事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袋委会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总会常设办事机构批准,以总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未经袋委会许可的情况下,常委不得以袋委会的名义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常委可用专家个人的身份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以袋委会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30个工作日前向总会常设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活动包括:
(一)举办的全国性会议;
(二)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示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一般情况下袋委会年会每2年举办一次,年会承办单位和主题由常委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一条 以袋委会名义开展的国际及境外交流活动,应纳入当年工作计划并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60个工作日前向总会常设办事机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袋委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袋委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总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袋委会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总会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总会常设办事机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常委有事不能参加袋委会重要活动,应事前请假。无特殊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委会、年会等重要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常委。
第二十五条 袋委会应在积极开展网站建设,并在总会网站建立本分支机构的网页,安排专人及时提供本分支机构动态信息,总会常设办事机构可协助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 袋委会的日常工作由总会常设办事机构会员部归口管理,业务工作由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进行指导。
第五章 袋委会依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袋委会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总会单位会员;
(二)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
(三)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的骨干环保企事业单位;
(四)承诺为袋委会秘书处及工作人员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工作人员待遇。
第二十八条 袋委会的换届由总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新一届袋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候选人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提名产生。换届程序为:
(一)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提出换届方案并报总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
(二)经总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三)换届结果由总会常设办事机构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分支机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或撤消须经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根据环境保护产业发展需要,总会常设办事机构可提出注销的分支机构提议,提请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注销,并向社会予以公告,分支机构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总会常设办事机构可视情节提出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建议,经总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成立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总会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销该分支机构或变更分支机构依托单位。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袋委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袋委会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总会划拨的工作经费;
(三)袋委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企事业单位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总会对袋委会发展的会员会费按照一定比例作为袋委会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五条 袋委会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常委会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准。由袋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7年11月18日经袋委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